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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府環保局 106 年 2 月 14 日環綜字第 1060012013 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本市學生走出戶外參與環境教育學習,特訂定旨揭計畫補助參訪設施場所需租用遊覽車費用。
三、旨揭計畫之相關事宜摘要如下:
(一)每輛至多補助新臺幣 8,000 元,每校至多申請 2 輛,總計補助 50 輛車。
(二)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1、第一優先:行程安排包含參訪臺南市城西垃圾焚化廠。
2、第二優先:總班級數 6 班以下之本府所屬國民小學。
3、第三優先:本府所屬國民小學。
4、同一優先等級,若有需排序情形,排序依據依序為 1.學校已取得環教人員認證者、 2.參訪日期較早者、 3.申請日期較早者。
(三)計畫申請日期為即日起至 106 年 3 月 3 日止,參訪日期為 3 月 13 日至 5 月 31 日止。
(四)申請方式:備妥申請表(需用印)、參訪行程表及其他證明文件後傳真( 06-3353546 )至該局提出申請。
(五)參訪結束後學校需於 14 日內備妥相關資料,以公文函送該局辦理核銷請款。
四、相關事項如有疑問,請逕洽該局綜合規劃科,電話: 06-2686751 分機 328 、 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