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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東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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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江耿旻 - 人事 | 2025-11-24 | 點閱數: 107

學用費之性質,經本府教育局 114 年 9 月 10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141277916 號函審認,為政府編列預算之助學金補助,爰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 本市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如已支領本府教育局發放之學用費,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pdf
    1) 本市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如已支領本府教育局發放之學用費,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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