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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動申請(分兩階段)
(一)第一階段:對象為 112 年 5 月至 113 年 3 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二)第二階段:對象為 113 年 4 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二、受理對象: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國小學生,表揚類別區分為「藝文競賽類」、「語文競賽類」、「數理競賽類」及「其他」。
三、表揚標準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其他祥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