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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6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25050號函及本法第2條規定辦理。
二、本法於110年11月1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本(111)年6月1日施行,該法以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為核心。
三、透過管道宣導以減少本法法施行後,因年輕學子不熟悉跟騷法規定而誤觸法網,以增進兒童及少年健全發展及保障兒少安全無虞。
四、教育局亦製作圖卡(如附件)供家長與導師參考,以達宣導跟蹤騷擾防制教育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