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政風處110年11月9日南市政預字第1101366218號函轉法務部廉政署110年11月1日廉防字第11005005160號函辦理。
二、有鑑於近年屢有政府機關採購案承辦人員因未確實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下稱本準則)相關規定而招致檢舉,提醒各校採購同仁辦理採購案件應恪遵本準則揭櫫之行為分際,避免違法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