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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 書函
地址: 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
承辦人:陳明珠
電話: 06-2991111#8493
傳真: 06-2982507
電子信箱: susan1011@mail.tainan.gov.tw
受文者:臺南市東區東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 1090989027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0989027A00_ATTCH1.pdf 、 0989027A00_ATTCH2.pdf)
主旨: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獎金如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之其他所得,請依財政... 觀看完整文章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 73001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 36 號
承辦人:陳詩婷
電話:(06)2991111 分機 6131
傳真:(06)6372147
電子信箱: tnami259@tn.edu.tw
受文者:臺南市東區東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社字第 1090985640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0985640A00_ATTCH1.pdf)
主旨: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個人依據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領取之特殊優良... 觀看完整文章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 7082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
承辦人:莊麗檬
電話: 06-2991111 分機: 8674
電子信箱: eth075@mail.tainan.gov.tw
受文者:臺南市東區東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7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政字第 1090928108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請本市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勿涉入公私立高中技職體系學校招生不法之媒合作為,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國中教育會考放榜,各公私立高中技職體系學校招生競爭激烈,重... 觀看完整文章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 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
承辦人:羅淑婷
電話:(06)2991111 分機 1204
電子信箱: ting1218@tn.edu.tw
受文者:臺南市東區東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二)字第 1090886512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教師申請介聘至其他學校,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審查方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7 月 15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069114A 號函辦理。
二、經查 109 年 6 月 28 日發布之國民中小學校...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 109 年 7 月 13 日蘭博展字 1090001475 號函辦理。
二、「閃冬來宜蘭-2020 蘭博大廳小市集」活動第一梯次訂於 109 年 7 月 25 日至 7 月 26 日在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舉辦,主題為「玩轉山海味」。內容包含:小型微展、市集活動、實作體驗、職人開講等。現場有在地的藝術家、工藝師、農林漁業的職人、原鄉青年、環教場域、返鄉青年邀請大家來宜蘭作客,展現宜蘭人傳統與現代交織的百樣生活與智慧。
三、參與者可以用五感來體驗探索宜蘭的山、海、平原及食物的味道,並親近在地文化與知識。相關內容請參閱官網( http://www.lym.gov.tw )。
四、參與旨揭活動... 觀看完整文章
一、本府 109 年 3 月 19 日府人考字第 1090362238 號函及本局 109 年 3 月 4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090290013 號函計達。
二、查本府上開函說明二略以,本府各類人員自 109 年 3 月 17 日起至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平日、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單位)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出國假單需經首長或其授權者核准,俾利進行後續人員健康管理及人力管控等相關防疫作為。說明三略以,前往之國家如屬「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警告者,原則上禁止前往。
三、再查本局上開函說明二略以,倘同仁因特殊原因有親赴旅遊警示第二級及第三級國家或地區(含轉機)之必要者,應函報本局專案核定。
四、另依衛...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9 年 7 月 1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90076247 號函辦理。
二、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已於 109 年 6 月 30 日生效,正式施行,先予敘明。
三、各校處理不適任教師,除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霸凌學生案件以外,應依解聘辦法之規定調查及處理。
四、教師疑似有涉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霸凌學生案件,因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尚在研擬中,目前先以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俟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正式發布施行後...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