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文章列表
一、經查旨揭保險之保險效力每 1 年度皆持續至該期保險費之保險年度屆滿時(第 1 年度為 105 年 3 月 31 日)為止,如保險年度屆滿並未申請不續保或退保,則視為續保。如員工有參加旨揭保險,且須辦理異動事宜,請務必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山人壽)連絡;或依該保險公司於保險年度屆滿前寄送之屆滿異動通知作業。
二、南山人壽臺南服務人員目前於本府雙市政中心皆有駐點服務,如同仁有保險相關問題或加保意願,歡迎前往洽詢駐點服務人員,雙市政駐點服務時間地點如下:
(一)永華市政中心(本市政中心駐點服務至 105 年 3 月 31 日止):
1、地點:二樓西側中庭木桌椅處。
2、時間:每週二、五上午 11 時 30 分至... 觀看完整文章
一、教育部為鼓勵校長及教師退休或離職後,仍從事教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奉獻教育,樹立教育人員退而不休之典範,特辦理本選拔。
二、本選拔對象包含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並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三、收件日期原訂為 105 年 3 月 21 日(週一),順延至 3 月 31 日(週四)止,請依所附計畫內之推薦資格、方式及程序,於期限內踴躍推薦並檢送 1 份(推薦名冊、具體事蹟表核章後紙本;推薦名冊、具體事蹟表、佐證資料...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2 月 25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50019006 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規定略以,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係以薪給總額為計算基準。
三、另查教師待遇條例第 4 條第 6 款規定:「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同條例第 13 條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教育者加給之。」。
四、爰此,公立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獎金應將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納入計算。
五、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2 月 22 日總處給字第 10500333012 號函瓣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旨揭 2 方案相關資訊,登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福利 e 化平台(http://eserver.dgpa.gov.tw 及臺南市政府人事處網頁( http://personnel.tainan.gov.tw/ )或國泰人壽服務網站專區( https://www.cathaylife.com.tw/life/web/ext/pages/product/insurance/insuranceProduct/publicEmployee/index.html ),如有需求可逕洽國泰人壽,洽詢電話 0800-... 觀看完整文章